何海波,男,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年41岁,法学、经济管理双本科学历,资深公司法律顾问、金融、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领域专业律师,民革党员,雁峰区政协委员;执业18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 详细>>
律师姓名:何海波律师
电话号码:0734-8224998
手机号码:13875780666
邮箱地址:hb249@163.com
执业证号:14304200010991944
执业机构: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衡阳市解放路永兴阁九楼
案例: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关系,婚生三子张一、张二、张三及一女张四。因工作原因,张一、张二、张四均在外地居住,只有张三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张三及家人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亲为承租人的公房内,张三的户口在该房产内,后父母于1989年相继去世。张三一家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后其他儿女得知后,向张三提出异议,要求分割该公房,故形成纠纷。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李永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承租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因租赁而获得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依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但在济南市租赁的公房,可依据济南市房管局《关于对承租公有住宅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承租者姓名。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新申请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的其他人,且新申请承租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虽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解困标准。2、新申请承租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原承租人单位出具同意更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居委会开具证明书;4、原承租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原承租人死亡的除外);5、原承租房屋无欠租,并交回原《公房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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