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波,男,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年41岁,法学、经济管理双本科学历,资深公司法律顾问、金融、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领域专业律师,民革党员,雁峰区政协委员;执业18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 详细>>
律师姓名:何海波律师
电话号码:0734-8224998
手机号码:13875780666
邮箱地址:hb249@163.com
执业证号:14304200010991944
执业机构: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衡阳市解放路永兴阁九楼
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很多民间借贷的,有些人借钱以后长时间都没有还钱的意识,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只能将债务人告上法庭,法院受理任何案子都要收取相关费用,债务纠纷也是不例外的,每个案子收取的费用都是不同的,那么法院债务纠纷起诉费用是如何计算的呢?
一、法院债务纠纷起诉费用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至10万部分按照2.5%;
2、超过10万至20万部分按照2%;超过20万至50万部分按照1.5%;
3、超过50万至100万部分按照1%;超过100万至200万部分按照0.9%;
4、超过200万至500万部分按照0.8%;
5、超过500万至1000万部分按照0.7%;
6、超过1000万至2000万部分按照0.6%;
7、超过200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审理终结时由败诉方全部或者按比例负担。
二、债务纠纷的时效问题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起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
3、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时,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因主债权而取得的各种从权利,也不予以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款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避免个人债务纠纷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1、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出现纠纷后双方要注意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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